第一件事是前不久在电视上看到(大意是这样):A先生的银行卡被B先生用A先生的身份证冒领了大量现金,为此,A先生状告银行。我不管官司谁是赢家,但银行方面的一句话,却让人感到纳闷:,银行认为:B先生拿的(是A先生的身份证)就是有效证件(因为银行卡开户时用的就是A先生的身份证)。什么是有效证件?难道别人的身份证也是有效的?那好了,拿了别人的身份证,就可以做别人的事了(只要跟这张身份证有关就可以了),这样岂不是让犯罪分子有更多的机会犯罪吗?难道银行就没有这方面的责任了?
第二件事是前不久在电视上看到(大意是这样):A先生被告之他的机动车出事了,A先生感到纳闷了:自己可没有机动车呀,为了弄清事实,A先生到交管部门去查了一下,这一查让A先生着实吃了一惊:他不光有机动车,而且是十几辆。我不管结果如何,但交管部门的一席话,却让人感到纳闷了:交管部门的声称:为了方便办手续的人,可以用他人的身份证办理机动车牌照(只要有委托书就行),且出事了只能让公安部门来处理。你是一个发证的机关,就这么随便办理了(为什么没有留下办理人的身份证呢)?就这么方便的让人钻了空子?而且还振振有词?
